to order(收货人)和TO ORDER 有什么区别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4:45:29
是做信用证的单子,L/C上要求CONE是TO ORDER,APPLICANT是AHERD CO.,LTD.但是确认提单的时候粗心了点,最后出来的提单是TO ORDER(BATORE),BATORE是定仓的香港中间商的名称,银行指出这个是不符点,我愿意承担不符点费用,但这样的提单会影响客户提货吗?
CONE打的是TO ORDER(BATORE),不是TO ORDER OF BATORE,
因为提单再从银行拿回来改的话就过有效期,也是不符点,而且马士基不太肯改单!请各位同行帮忙解答下!非常感激!
TO ORDER(BATORE),NOTIFY是AHERD CO.,LTD.。APPLICANT也是AHERD CO.,LTD.),BATORE只是定仓的香港中间商的名称,不是NOTIFY,目的港提货也不要紧吗?会不会需要BATORE背书才能提货呢?货是到欧洲的,BATORE是香港公司,谢谢各位的帮忙!

你最后补充的很明白了
还是改提单吧!
要不让船公司出个证明,证明他们出提单时候出错了,应该是to order.

不影响提货,客户会有办法处理

但是问题在于 你愿意承受费用

但是客户愿不愿意接受不符点的问题

原则上是要背书的,但如果B如果没有恶意关系和A也不错,基本他们自己可以搞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