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2:50:52
我们厂在今年5月24日,也就是星期日安排上班,但是是补6月3日,也就是星期三的正常班。这样一来厂方就可以安排我们星期日帮他赶货而工资又可以按正常班来算,所谓的星期日上班双倍工资也就成了传说。6月7日又上了班,不过又是补6月29日的正常班。打电话到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厂方这样做是可以的。我是觉得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样做什么22天制,星期日双倍工资等这些法律条文还有有什么意义?不知道有几个人觉得这样是合理的?

当然不合理了.

我想问一下6月3日和6月29日还要不要上班,要是不用上班的话,单位是不违法的.如果还要上班,而又不发相当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就是违法了

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你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调休,是劳动法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