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协议赔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33:20
我跟公司签了一份研修协议,06年10月至09年10月,在06年11月被公司安排到日本母公司上班,上了3个半月,上面写到:在日本母公司工作结束后,需要为子公司服务三年,如果三年内离职,就要所陪研修的所有费用。三年服务期内,赔款金额逐年递减。但是我的第一个合同在2007就到期了 到现在还没有跟我签合同 是否是按照第2个协议实施, 现在公司叫我补签2007年到期的合同, 请问那我在公司这2年怎么算, 劳动法上是否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该怎么处理

广东胡律师:

你这个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培训违约的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也只有这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你在合同期内离职的话就要支付违约金,合同期3年的服务期满了的话就不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