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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35:37
案例分析
案例一:宣告失踪人死亡及其遗产继承争议案(20分)
田某在1986年外出到广东省南部打工,最初还常写信给家里的妻子申某和2岁的孩子,并于1987年和1988年的春节期间寄回人民币共2700元。从1988年的春节后,田某一直不无任何消息,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到1993年,申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田某死亡。法律受理该案后,依法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田某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1994年法律即宣告失踪人田某死亡。到1995年,申某与本厂职工郭某再婚,郭某前妻病亡时留一7岁男孩,加上申某11岁的女孩,一家四口一块生活,生活较困难但也和睦。1997年8月2日,一位中年男子持一封信到申某家。信是田某于1997年1月份所写,说田某在打工的地方与一女子有了不正当的关系,心里羞愧,无颜见家里妻小,所以没和家里通信。但在1996年自己患重病之时,该女子竟然家他而去,多亏赵某(即持信而来之人)照顾。现身边尚有8万元人民币,希望给申某,但要求申某在孩子能在独立生活前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给赵某。并写到,因赵某与自己都是邮票爱好者,为谢其关照,愿把已有的文革时“红太阳”邮票送给赵某。田某于1997年2月病亡。
赵某见申某已再婚。即要求把8万元归已所有;并要求申某把“红太阳”邮票给他。申某见信上的字迹确为田某所写,并有赵某带来的医院死亡证明。就答应给他4万元,要求留下4万元作孩子的抚育费;同时告诉赵某“红太阳”邮票已在1991年卖掉,以偿还家里因为田某之母治病所欠下的医疗费用。赵某不同意,两者发生了争执。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能不能帮忙回答下!

1994年宣告田某死亡,田某和申某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

8万元如果是1994年以前赚的钱,应为田某和申某的共同财产。田某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4万元。如果8万元是94年以后赚的钱,应为田某个人财产。田某的遗嘱交代的很清楚,要求申某在孩子独立前不能再婚,现申某已经再婚,且孩子未成年,因此,如果8万元是婚姻存续期间的钱,赵某得4万元,如果是婚姻关系解除以后的钱,8万元应按照遗嘱归赵某。

红太阳邮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田某一个人无处置权。而且红太阳邮票在田某和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偿还家庭债务而卖掉,在田某写信时已经不存在,因此,赵某无权要求申某将红太阳邮票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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