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08卷二93题,c项为什么不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0:51:23
[08司考真题卷二第93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自救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救行为针对的客体是财产或自由,而一般不能针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后应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这是判断自救行为是否构成阻却违法事由的标准之一。甲将丙打成重伤后,并未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而是继续抢劫,因此,也不能构成自救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的标准。

例如,权利人扣押债务人的一项财产就可保全其请求权时,不得扣押其数项财产;扣押财产可以达到自己目的时,不得毁损债务人之财产;债务人虽有逃走的可能,但扣押其物即可保护权利人之请求权时,不得限制债务人的自由。

这个题我第一眼看过去就选A,因为C项的自救行为在我国尚处于理论阶段,根本未在刑法当中有规定。而在司法考试中,要紧扣大纲,未在教材当中出现的理论也不会在正确选项中出现。
我也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祝你成功。

个人感觉应该选A吧,这题貌似是不定项里面的。自救行为,我见到过的,在民法里面,在刑法里面的阻却事由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