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做代言是劳务所得还算是偶然所得,是直接在收入上乘20%还是分级算税率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27:44

是劳务收入(不包括支付的肖像费用)
劳务费不到4000 扣除800 乘以20%
超过4000 扣除1-20% 乘以20%

劳务收入过高的 一次性超过2万 加征5成 超过5万 加征10成

明星做代言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不是直接在收入上乘20%,而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以内,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800)*20%
2、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1-20%)*20%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即:应纳税收入(1-20%)>200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1)20000-50000元部分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2)50000元以上;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