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不随厂迁移可否有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8:59:57
我于97年加入公司,也于2008年初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厂房租约以到,公司嫌太贵不相再租,想迁厂址,我如不想随迁可否要求公司违约补偿金,如果有是怎么个补偿法,实在搞不懂08年之前和之后的补偿办法,还请赐教,谢谢。对了,希望给些详细解释,本人实在着急.
真的好感谢楼下的朋友们的热心回答,特别要感谢四楼朋友的详细解说.
补充一点.我也咨询过律师,几位热心律师的说法也不一致,有的说不随迁移可以有补偿,有的又说只有出了本市才有,没出市的话当地劳动部门都会偏袒于企业,更倾向保护我们公司这种小型外资老板,大家说这样对吗.对了,我们公司现在打算要搬出本区,想迁到本市偏远的镇区,这样不知能不能不跟着厂里走,行吗,真希望公司解雇我就好了.为公司做了十几年,没功劳也有苦劳,只希望拿点血汗钱回家.

1、新劳动法下,不随厂迁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要搬离此地,你不想跟着过去。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就是“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变化,因此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你可就以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