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还未办理下来,是否可以推翻工伤赔偿,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32:47
工作心脏病突发死亡,工作单位说只能代为办理工伤赔偿,目前还没办理完成,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翻工伤赔偿,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着,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事故处理。”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条例和解释是一种平行的关系,属于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不能同时适用。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事故处理。

就是还要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所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还要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

找市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先做工伤认定书。有社保局出面帮你,它会强制工作单位赔付。

死亡的赔付款最少20万。

这两个赔偿是可以一起提出的,之间并不冲突。

我建议如果工伤能够办下来,就按照工伤来吧,走人身损害这条路风险很大。再说造成死亡后果,赔偿数额也差不多

如果属于劳动者在合法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只能申请工伤赔偿,不能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外来力量造成的人身损害,自身生理原因导致的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

所以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推翻工伤认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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