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约自杀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6:40:00
有一对恋人,经济危机下双双失业且再就业失望渺茫,二人身负巨额债务,因此轻生。

甲男说:“这样痛苦的活着还不如去死了痛快,活着太痛苦,太累了!”

乙女说:“我同意你的说法,我们一起自杀吧。”

甲男说:“好。”

乙女又问:“如果我先自杀了,你也会自杀吗?”

甲男说:“你要是敢自杀,我就陪着你自杀,反正你死了我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了。”

乙女说:“真的么?”

甲男说:“我肯定!”

乙女转身去厨房拿菜刀自刎,甲男害怕了,未自杀。

请问甲男构成教唆自杀,或者相约自杀中的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吗?甲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甲男构成教唆自杀,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本案适合解析中的第二种情况。

【解析】一般而言,相约自杀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相约自杀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行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处罚上应予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二)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与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三)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则应另当别论。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