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杀责任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15:58
我的一个朋友,在上班时与同事产生了一些矛盾,进而打架,两人各有损伤(轻伤),而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要拘留她(其实是在吓她,并没有拘留),工作单位也批评了她(批评的轻重程度我不太清楚),几天后抑郁自杀(在非工作场所自杀),在遗书中写明了自杀原因,写明了冤枉,这样会不会得到单位、打架对象、公安机关的赔偿?
死者在遗嘱里一再声明和打架事件有关,而且是受到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冤枉才自杀的。
请大家不要从情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的角度回答。

一、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这里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根本不可能承担赔偿义务。即使公安机关是违法的,拘留了她打了她,也不可能承担责任。
二、单位的批评教育也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不可能赔偿。
三、打架对象是最有争议的。打架的行为和自杀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打架者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上我觉得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打架者赔偿,这是有争议的,虽然没有判例,但是值得一试。

不能,因为自杀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安机关\单位\打架的人,而是死者本身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所致!死者虽然一再声明是因为上述单位的冤枉造成,但法院并不能仅凭死者的一句话就认定是上述单位的过错,更何况现在死无对证!

试下不就知道了。

两者没有客观的必然联系,不构成损害赔偿。
以下是可以争取的:
1、以人为本
2、生命权
3、精神损失(在死亡案件中,一般称为“死亡赔偿金)
PS:《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是很严格的,几乎没有可诉性。

单纯的自杀是最愚蠢的行为,对造成受害人伤害的人构不成什么损失。有死亡的决心,何必自杀?

如果仅从法律角度来讲
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看。
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与前述原因有必然的客观联系,而且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才行。不能凭受害人主观论处。

楼上说:"即使公安机关是违法的,拘留了她打了她,也不可能承担责任。"
这种说法显然是值得质疑的。其实,主要是举证的问题,只要你能提供足够证据,公安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主要是一般人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如果能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话,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对相关的责任人,也可以追究其责任。至少在上海,我知道对“刑讯逼供”处理还是比较严厉的,起码叫责任人“脱下他的制服”是没什么问题的。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心里素质不好,一点点小小的问题就去自杀,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从情感来说,公司是要给死者家人一点赔偿,只是有这个义务,从法律上说,公司没有一点责任.中国的法律还有很多地方是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