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3:40:31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某偶然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一年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拍下闯禁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被媒体揭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3日,杜某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域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简称西单交通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现在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缴纳的罚款,在起诉状中,杜某提出3个问题:(1)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目标中可以找到,但在1999年开始使用的目标中却无法找到,因此处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方属无效标志,(2)对于他的105起违法行为中,只有24起有处罚决定书,其余81起仅有一张交款证明,西单交通队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规定程序,(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西域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7月8日,西域人民法院向杜某及律师发送了西交通队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状对起诉中提出的3个问题作出回应,(1)杜某违章路段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是北京市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家标准GB5786---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原则设置的,该标志的颜色、开头和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关无冲突,(2)本市驾驶员信息卡的芯片容量只能一次存入24条违法行为信息,105起违法行为信息不能一次性打印出行政处罚决议书,且由于网络系统临时出现故障,其余81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打印出行政处罚决议书,但这一做法并未影响杜某行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不存在杜某及其律师提出的“违法法定程序”一说,(3)西单交通队发现杜某多次禁行路段后因无法找到杜某,曾多次通知杜某所挂牌的单位北京丰秀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未履行告知义务
7月4日北京市交通局负责人向社会公布了交通局规范执法行为多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行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其它违法检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检测设备的使用,等等。

〔问题〕
针对西单交通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瑕疵,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阐述你的看法。
有没有人可以帮帮忙,告诉我答题的要点呢?从哪个方向出发来回答这个问题也可以的吖,谢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