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两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15:22
问题一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请问:第二项中的驳回上诉是指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吗?这应是民诉法、行诉法中判决驳回上诉的唯一的一种情况,至于没有上诉权的人上诉或超出原审范围上诉的不知道能不能用裁定驳回上诉。
如果是,这让我很不解了,法院已经进行了实质审理并作出判决,只不过是上诉人的主张没得到支持,这样就不用交案件受理费,而申请撤诉的,还要交一半案件受理费。这样如果上诉人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法院将会驳回上诉,他也一定会硬着头皮继续把审理进行到底,因为这样不交案件受理费。输了官司也不花钱的事谁不干?法院承受得了吗?奇怪的该条说驳回上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在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中又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其他应退还的都有相应规定)。
问题二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请问: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是向法院提出吗?法院有资格进行同共海损理算吗?如果未经共同海损理算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法院要么责令当事人自行委托共同海损理算,要么就委托理机构理算。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呀?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属于实体问题,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理解正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有上诉权的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依据一审判决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而超出原审范围的,法院不予审查。《审改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申请共同海损是向共同海损理算地法院申请(我记得北京有一个)。
后面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共同海损理算是向海事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

你的理解有误。(二)“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裁定驳回的指的是对于程序问题的上诉,比如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民事案件对于实体问题只能用判决,不能用裁定,这与刑事案件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