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需要交罚款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0:48:42
报纸声明后,税务机关要求缴罚款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的处罚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三、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补办的:
1、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2、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4、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是否需要处罚,税务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需要,补办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