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规定的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9:28:13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有重大修改:
1.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全部无效的规定,改为在民事合同方面的部分有效。
2.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改为效力待定。
3.将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行为,只有侵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4.增加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5.二者不仅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而是合同法已将民法通则做了相应的修改。这是非常关键的。

法律是为生活服务的,你的生活内容中属于普通民事行为的受民法调整,如果涉及到合同领域的民事行为的话,由合同法调整,因为《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合同法》是特别法,根据我国“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所以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法中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
所以同样的民事行为处在法的调整范围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同。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合同法》是特别法,根据我国“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所以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法中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

您好!中顾网专家律师史雪松为您解答:
你可以比较这两个法律,差别比较大,主要好似民法通则制定比较早,很多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显现弊端,所以合同法在很多方面有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