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4:37:16
是简答题。请回答。谢谢!

到帝国晚期,罗马父权与家长制家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崩溃。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的家庭与婚姻法改革使无夫权婚姻基本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家属逐渐摆脱家长的控制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Gruhbos,1995)。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主体也渐从家长泛及于每一自由人个体。到了拜占廷时代,宗族纽带已经解体到这种程度:甚至连包含家族名称的拉丁式姓名也已被废弃而在8世纪前后为不含家族名的希腊式姓名逐渐取代了(Treadgold,1997.394~395页)。无怪乎经查士丁尼整理后的“罗马法”“现代化”到了如此程度,以至如马克思所说,个人本位的近代市民社会甚至用不着怎么修改便可以把它作为“经典性的法律”来使用。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家族共同体的解体与家(族)长权的崩溃在拜占廷并没有导致公民权利的发展。相反,拜占廷社会走上了“东方化”的老大帝国之路,在政教(东正教)合一的专制极权之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完全消解了。这便引起了当代罗马法史研究中的有趣的讨论:有人认为:“罗马严格的个人主义在后古典时代(按即帝国晚期及拜占廷时代)屈服于一种更偏重社会利益的评价,并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人却指出:后古典法与查士丁尼法“可能恰恰表现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确认”。类似地,有人认为对家属的宽待等等体现了“新时代的基督教人道精神”,有人却发现在拜占廷化过程中随着公民身份含义的蜕变,“人格的意义在降低”(格罗索,1994.435页)。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拜占廷的宗族小共同体纽带与家长并不是(如近代那样)由公民契约纽带与公民个人权利来冲垮的,而是由从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的专制国家大共同体桎梏与东方式皇权来摧毁的。消除了“宗法性”的拜占廷罗马法尽管在技术上(成文法的形成结构上)“先进”得很,以至近代法律几乎可以照搬,然而拜占廷的立法精神却比古典罗马距离近代法治更为遥远:正如牛津大学拜占廷学大师奥勃连斯基所云,近代法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本位,而拜占廷法的基础是“广泛的国家保护”,近代法治的本质是法的统治(the rules of law),而拜占廷法的本质则是“君主本人根据他颁布之法律进行统治(ruled by a sovereign himself subject to the laws he has promulgated)(Oborensky,1971.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