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务招待费全部都不能入开发成本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2:44:29
开发成本科目下设有开发间接费用,如招待费不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请问应在哪个科目反映?有劳各位。先谢了!

业务招待费属于期间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土地增值税方面一般采用列举扣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这两个文除了所得税多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外,其他的都一样,科目内容都没有业务招待费,因此,业务招待费即使会计上记入了开发间接费,最后都要调整出来。”

如果企业与税务关系好,金额又不大,可能会不被调整出来。这个实际操作就根据企业的管理来了,严格说是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就有关开发间接费用,仅列举了“八项”等具体费用规定,但可理解该条款规定不仅限于此“八项”费用。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文中“新会计制度”即指1993年的会计制度改革所颁布的一系列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其中专门适用于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