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51:26
某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2005年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产品取的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60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上年实际支出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
3。2003年度、2004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
4.2005年度在A、B两国分别设立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乙两个公司,在B国设立丙公司。2005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10万美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0万美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美元。甲公司在A国按3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丙公司在B国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要求其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1美元=8元人民币)
要求: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3.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4.计算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5.计算200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一)分析:
1、利润总额的计算8000+240-5100-60-1000-200-1100=78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加计扣除。
a)增长率=(400-200)/200=50%,超过10%0;允许加计扣除50%。应加计扣除=400*50%=20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80-30-200-70-40=44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440+(110-30)*8+50*8)]*33%=(440+1040)*33%=488.40.
三、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根据原《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时,应当分国不分项进行计算。
1)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A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640/1480)=211.20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211.20【(110-80)*8*35%>211.2】

四、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1)B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400/1480)=132.00
50*8*30%=120<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五、计算200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80*33%-211.2-120=157.2万元

我要申明:这是一个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题目,只有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才能回答的,很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您列举的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以及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减按25外,其他方面,现行税法规定与原条例基本一致。下次出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