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东《我为邓玉娇案辩护: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属于防卫过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9:27:31

邓玉娇不属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法规定的是受害人实施自卫,而使实施犯罪的人不在继续对其勾成威胁。而对于三个大男人强奸邓玉娇邓玉娇挥刀自卫,就不应当存在几刀的问题,因为对比太明显了。邓玉娇太弱小了。所以不管杀死几个都是正当防卫。

这里牵涉几个重要的信息:
1、违背邓玉娇意愿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进行时。与强奸罪相对应的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2个以上(包含2个)妇女被胁迫进行性交易。新刑法规定强奸是有期,组织卖淫最高是死刑。
2、3个人以上(包括3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属于犯罪集团。
3、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含一般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第一款 邓玉娇的人身受到限制(2次被推坐)拥有一般正当防卫权没有争议。
4、法律重物证轻言证,在这个前提下:凶器是修脚刀、地点是被推坐的沙发上。就这两条就构成邓玉娇采取的措施不是正当防卫意识,而是一种受到威胁的本能反应。如果沙发上有其他物件,邓玉娇也同样会用其他物件来抵挡侵犯。所以“故意杀人”是无稽之谈。
5、连采取正当防卫的动机都没有,可见邓玉娇其实是畏惧、害怕只想赶紧逃离,手里握的刀可以完全断定是邓贵大自己把脖子往刀子上送。杀人者正是邓贵大本人,和邓玉娇没有直接关系。
6、修脚刀,是一种非常锋利的片刀,这种刀如果不是划在脖子上是构不成威胁的,刺在躯干部位连内脏都刺不破。
7、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那也是巴东或者说湖北的地方法律有罪在我国2009年新版刑法里毫无疑问是无罪的。

“犯罪活动实施中...”
之前不行,之后不行。难道非要在我们的女英雄在被XX的瞬间下刀吗?!!
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