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没想明白,看看大家的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07:38
甲路过乙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问戊的伤由谁负责?

张某的妻子王某,有一天在天然气灶上炒菜,因温度过高,菜油着火。天然气灶上方隔板上有一汽油桶,油桶受热后,桶盖蹦出,汽油被点燃。周某是王菜的邻居,见汽油桶内冒火,仓促拿起抹布来扑火,无效。此时,张某也本来救火,慌乱中,将汽油桶碰倒,燃烧着的汽油喷射到周的身上,将周烧伤。最后消防队赶来救火,救火成功。该大火,张某家受损4000 元,周某被烧花去医疗费10000 元。周要求张家赔偿,张不同意,认为即使自己的财产全部被烧,也就值5000 元,全部价值大大低于周的医疗费,所以,自己不应也不能赔偿周的全部医疗费。分析:行为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甲在小镇上开一旅馆,旅客丙丁住宿几日未结帐,一日清晨,匆匆收拾行李要离店,甲要求付款给帐,丙丁置之不理,于是扣下丙丁的一件行李。问:甲的行为行至如何认定?

1、甲属于紧急避险,戊的伤应由丙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周某有权要求张家对其进行赔偿,且张家也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请注意,“见义勇为”是民间的说法,法律上没有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既是“无因管理”。

3、甲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即自助行为,是正当的。在此请注意,自力救济和三楼所说的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的;而自力救济不要求有这一前提,要注意区分。

1.甲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戊的伤由丙负责。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吧,法律上可以定性为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更何况,周某烧伤,张某存在过错,属于张某侵权造成。综上,应该赔偿周某损失

3.甲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是正当的

1、特殊侵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无力赔偿,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