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自己没想明白,看看大家的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9:04:38
甲在一市区路边开一修理铺,乙前来修理自行车一辆,甲修好后,应收修理费10 元,乙拒付,且欲汽车离去,甲扣下自行车。问:甲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原告周某资金不足,找被告吴某借款。并以自己的虾船做抵押,约定,逾期不还款,由被告处理。但是考虑到费用问题,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被告多次找原告追索未果。 2003 年10月8 号,被告组织其儿子,堂兄等5 人,强行登上原告的渔船,要钱未果,强行将船开走,并非法占有该船至今。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还船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保管费和差旅费。

你好,

第一,甲在行使 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甲在路边摆修车铺,乙要求甲修理自己的自行车。甲对自行车进行修理。构成承揽关系。因为,乙拒付修车费,甲将自行车留置。自行车是留置物,甲拥有留置权。

第二,我们注意到,合同中的约定:逾期不还款,由被告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该条款无效。

被告人吴某如何实现债权,我们注意到,周某将船抵押给了吴某,有合同为证。因此,抵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吴某可以要求周某还债,或者将该船拍卖变卖,并用卖的钱优先还债,但是买多的钱,应当返还给周某。如果卖的钱不够还债的,可以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周某追偿。

1 民事自助行为 甲已经享有对乙10块钱的债权
2 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转移要件 交付即可 既然双方有约定 ”逾期不还 由被告处理” 吴某拿走船是拿回自己的东西 周某想诉讼什么??? 还有 第二个问题 你到底想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