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5:34:05
在刑法上有一种叫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怎样理解,邓玉娇案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怎么回事。

首先,你要知道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状况,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②又聋又哑的人(同时具备聋和哑);③盲人;④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
邓之所以免除刑事处罚,并不代表她没有触犯刑律,或者说并不代表她罪名不成立;法院考虑到她有自首情节,并且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承认前提是正当防卫),所以做出了定罪但不处罚的判决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