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除军婚关系是否还能起诉破坏军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12:39
问题补充: 女方一直认为是自己主动找的那个男的,在离婚前坚定说自己已离婚,对方不知道他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他们现在已离婚,女方很有可能和那个男的结婚,如果他们结婚能算是破坏军婚的证据吗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我想已经够清楚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符合上述四大要件才能成立破坏军婚罪,显然您的问题中所包含的条件是不够的,尤其是主观上的故意就不存在;而且现在已经离婚;还有人家只是有可能同居,举证上很有问题,离婚后的同居和结婚根本就不再是对军婚的破坏,因为没有军婚的存在;离婚后的一切是女方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虽然是非法同居,但是法律对此并不追究;如果再结婚,那是人家的婚姻自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破坏军婚罪是不成立的,也不存在自诉的问题。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前提是和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基本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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