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法条理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36:39
该怎样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第二款表述上的区别呢?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区别】两者都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
第十七条是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指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向谁(谁来处理)提起诉讼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认定,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对谁(谁来承担)提起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