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58:47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量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试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完全正确。我方已按合同执行办理,我方已经履行卖方义务。首先,所产生的问题是船公司造成的。应找船公司理赔。其次,货物已过船舷,所产生的问题是鬼买方的。但出于友谊,我方可以代为找船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