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决一些劳动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46:50
小张,于2009年5月4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交1000元押金,后赴江苏培训。培训完后回到公司上班,每天劳动强度长达12小时以上。跟公司商谈,公司无任何明确答复。认为前期必定辛苦,以此为由不了了之。并且,劳动合同签订的工种跟具体工种不符合。具体保险事宜,公司在合同上表明,包括在薪金内。
问:
(1)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为什么?
(2)该1000元押金以培训费形式收取,是否合理?培训前已交500元,押金以服装费为由收取,请问是否合法?
(3)劳动时间过长,以前期必定辛苦的理由是否合理?
(4)保险含括在薪金内,是否合法?
(5)本案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1)以服装费为由收取押金,强行延长劳动时间,保险的交付形式,劳动工种与劳动合合同约定不符等。
(2)关于公司组织的培训是否可以收取培训费的问题。《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里的培训是只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培训,如上岗培训,不包括出国培训等。 收取500元的服装费是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或一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长劳动时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1小时,确有需要的,在不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4)不合法。
(5)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按照《劳动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或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退还押金,支付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到相关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到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