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个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6:32:39
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是否能满足甲的要求?
最好能详细的解释一下 回答好的话必有追分送上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你这个案件没有过诉讼时效,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就是对方自愿履行的一种承诺,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一个月还款日的次日重新计算。

首先肯定的就是没有过诉讼时效。
很简单的,本来到2000年8月31日是诉讼时效到期之日。到时2001年11月1日,甲乙双方又达成了一个还款协议,也就是说乙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后又承诺还款。所以诉讼时效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认为合适,请尊重我的回答。

没过诉讼时效。头一个协议诉讼时效已过,甲丧失胜诉权,但没丧失债权。所以第二个协议达成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01年12月1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