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56:56
2000年1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钱,未定还款期限.李某委托王某提供保证担保,黄某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汽车一辆).王某与张某签定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与张某签定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2年2月15日,张某路遇李某,说你欠我的10万元钱应当还了.李某说身上没有钱,请给我一点准备时间,张某说.3月1日之前必须还款.
问题:
1.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2.王某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算起?
3.2004年2月5日,张某突然昏迷5天,不能起诉李某,诉讼时效是否中止?中止与中断有何异同?

1、从三月一日起算,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出适当时间,二月十五日到三月一日足够了。
2、一般保证,因为未约定保证的种类的,按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从三月一日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3、中止。中断时要从新计算诉讼时效,而中止只是停止计算诉讼时效,一旦使其中止的事由解除,开始从中止前的时效连续计算。

一,3月1日起算,即双方约定的日起算.
二,为连带保证,从诉讼之日起算,
三,中止

1.3月1日起算。
2 为连带保证,从3月1日开始算保证期间。
3 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