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营销的录音能否作为法定的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2:29:50
比如我通过电话营销电信增值业务业务,电话中客户同意使用,随后我们就帮客户开通了业务。但如果稍后客户反悔了,要求赔偿。我们保留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驳回客户的要求?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谢谢!!!
请提供一下具体什么法?第几条?这样的依据,谢谢啦!!!!!
如果有更高的法律规定录音是有效法定证据的话,那就应该遵守更高级别的法律吧?

感谢赐教!!!还有点疑问请指教!“录音是证据 无可争议!” 这个是那个法律规定的?(有人说是属于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实吗? )
我个人理解是:如果高级法规定的是对的,那当高级法和低级法有冲突时,应该遵循高级法(措辞不是很准确,见谅)?比如:宪法里规定了录音是合法的证据,但是工信部的条例里说这样不行,我们是按宪法为准吧? 这个是我的比方,我不是很清楚,所以还是请您指正。谢谢了
经查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请专家帮继续分析一下!!!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们通过电话营销电信增值业务,你们和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判断 2、只要你们在电话中详细阐述了增值业务的内容,客” 这是系统提示的答案,但不完成,谁来补充一下啊!!!!

订阅增值业务 禁止这样的手段!

或者说光使用这样的手段是无效的!

看工信部原信产部的 文件 上下行短信确认 那条
===============
信息产业部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十四项移动信息业务资费的规定。从10月10日开始,用户可以用手机直接向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提出短信、彩信等业务的订购申请,

其他订购渠道从此无效。********(你录音确认这个方法无效)

只有二次确认用户申请之后,运营商才可收费。(要按这个规定办)
http://tech.china.com/zh_cn/news/tel/896/20060915/13627336.html
==================
录音是证据 无可争议!但录音同时也证明了你们的订阅手段只是电话确认!
这样你们自己已经 证明自己违法 违规了!明白?

你那个录音最多算用户在你营销后 认申请订购该业务!
但规定要求必须你发短信 让他确认订购 且他也回复确认了 才能生效!

注意这里的申请订购 和 确认 订购的 表达和法律对行为的认定方式!

你那个录音不足以认定 客户确认订购了该业务 因为国家已经规定了唯一可以认定的确认方式!你是SP,客户可以不知道怎么定,营销时你也可以不告诉他!但你应该知道,并执行正确的订购方式,否则自己承担后果!
===========
如果客户是我,你没的辩论!不信咱走工信部的010 12300我相信你就没心情辩论了,运营商不会支持你!罚你到有可能。当然你关系硬或者是运营商的三产那另说。但费肯定要退。
=============
你要讨论的不是什么是证据?而是围绕证据的法律依据!你的上位法 下位法逻辑正确,但要理解各部门的职权和规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