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第6章63条第2款,公共场合不是都不能吸烟?如违反是不是都要拘留,罚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6:55:38
它所谓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谁帮我解释下?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问题
  公共场合不能吸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禁烟令,其意义在于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特别针对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否则会影响和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国家卫生部也出台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也要求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在上述的规定中没有硬性的处罚条款,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只能靠广大群众的自觉性,要从提高全民素质来解决公共场所吸烟问题。
  二、消防法第63条2款的规定
  规定是: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者要给予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全民禁烟令和消防法第63条2款的规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提倡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精神,后者更注重安全生产的高度,违者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甚至会因此而引起过失犯罪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消防法明令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否则会所到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1.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通俗的理解,就是遇到火源(包括明火、高温物体表面),就可能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比如:加油站、加气站、易燃物资仓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