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时间已过一年多,如何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03:13
大概前年过春节的时候,我公司收到销售方寄来的增值税发票,大概5W多,那时候很忙,这张发票不小心遗失了,过几天就春节放假,这件事就耽搁了,春节过后就忘记了,现在税务局打电话过来说我们有5W多货款没抵扣,不能抵扣了要入账,否则补交17%税还要罚款2W多,这个是怎么回事,我没偷税漏税,不至于这么严重吧?望高手解答

这个,属于滞留发票。
因为我正在查我们公司的滞留票,所以可以给你建议。
税务局要求你说明原因,如果不能说明原因,则必须补缴增值税,为的是当税负一定时,购买方不认证增值税发票不入账,可以隐匿销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不认证采购发票也不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则税负不会波动较大,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现在你的情况,则要把这张过期发票当做普通发票入账,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这样,做了账后,就算是说明原因了。你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给国税局看了,就不用补税了

补充:如果你们老板同意把税金作为损失入账,则借原材料等资产科目,以不含税价入账;借营业外支出,金额确定为税金;贷应付账款,以发票的价税合计作为入账金额。
如果老板要追究责任人责任,要求责任人承担税金,则借方原材料以不含税价入账,并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科目,以税金金额入账,贷方应付账款,以价税合计入账

如果丢失前已经认证,可以按照下述两条执行。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只能执行第一条,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3)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