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家析产中土地分配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41:40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我已结婚,作为户主单独承包土地,1989年冬,母亲主持分家,父母的所有债务、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由三兄弟共同承担和享受,父母由兄弟三人共同赡养。分家至今该我承担的义务我全部履行了。我分得的土地自1989年至今由我耕种使用,1999年,我在一块分家分得的承包地上修建了游泳池(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自修建开始至2007年母亲和家庭其它成员从未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提出过异议,2007年冬,母亲提出要收回这块土地给十妹,我不同意,后来母亲起诉到了法院,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89年分家时这块地分给了我,但我在该承包地上进行修建,改变了土地耕地用途,最终判决要求我将土地恢复成耕地原状,同时母亲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给了我的土地,我进行修建改变了土地用途是否就该由母亲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请各位从法律的角度帮帮我,谢谢!!!

农村分家析产中土地分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的土地是搞农业的。如果擅自改变用途是得不到保护的。
如果承包经营的土地提前收回,可索取合理投入的增加值。

要靠自己来保护,我是帮不了你了

可以发到FurArchi的论坛里,那里的自建房板块比较热闹的
那边设计师比较多,好讨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