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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7:11:48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某市城区的一个地块,准备用于开发商品住宅。为为筹集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B银行贷款5000万元,同时,C公司也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甲某购买了其中3号楼101号房屋,并预交了5万元定金。但不久,该市房价开始上扬,A公司又将上述房屋高价卖给了乙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协助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乙某。对此两次买卖,甲乙之间均互相不知情。后因A公司不能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1)若B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标的为何?应如何实现?
(2)甲某在得知房屋卖给乙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其所购交付房屋,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处理?
(3)A公司不能清偿银行贷款,C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能不能更详尽一点啊。。

(1)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权时,标的物及于建设的建筑。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
(2)不予支持,房屋系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必须条件。法院应当驳回诉求。
(3)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