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 261条 262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2:51:34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请问为什么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要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而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就不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是基础,要根据刑事判决来进行民事部分的判决。
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民事部分已经生效,所以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此时刑事二审已经在进行,那么刑事的二审一定会先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监督程序完成,附带民事的再审就可根据刑事判决结果作出。
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如果刑事部分再审,有可能会对民事部分造成影响,所以在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要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