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单位让签下三年之内不予从事相关行业的条款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1:35:14
我原是一家培训学校的辅导员,因离职时单位扣押了我的毕业证,所以逼不得已签下了1年之内不准从事类似工作的条款,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我所签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ps:另外在单位工作一年从没给交过保险,也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你所说的是竞业禁止条款,这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签合同,又没交社保,你需要找其他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让这家单位给你补交社保。可以利用的证据包括:人证,你的工作记录,你签的竞业禁止协议,或工资单,工作证等

不签劳动合同,不给交社保违法,可让单位补交;
1年之内不准从事类似工作的条款可以有这样的条款,但好象都是对一些高精尖人才的。

楼下两位讲的都很好,你要收集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服,厂证、若你们之间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单位需要给你相关经济补偿,而且也没有三年的条件,最多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