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一个法律问题 急急急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9:22:27
讲要约时说了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这一点,我有点不明白:既然前一句话已经说了是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后,才产生约束力,可是后一句话却说,要约到达之时就生效了。那就不在同一时间了。因为承诺肯定要比要约到达时要晚啊。。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是表达的不同意思。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这句话是说,要约人经承诺后受要约的“约束”,因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有要约也有承诺了,具有约束力了。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是说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生效难道就受约束了吗?如果受要约人不做出承诺,要约人并不会受约束,不是吗?
所以你疑惑的问题是:要约的约束力与要约生效的问题。要约生效与要约约束力是两回事,因为必须有承诺,达成了合同,才有约束力,要约本身不具备约束力。要约生效无承诺,就没有约束力。这里说的约束力来自合同,不是来自要约本身。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是针对发出要约一方而言的。换句话说,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第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是指,承诺以后,要约的内容,就成为了合同。因为要约就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承诺人承诺了,愿望就达成了,证明两个人订立合同了,双方当然要受约束了。

第二,要约到达之时生效。指的是发出要约的人,希望订立合同这个意向,已经表达完毕。跟要约的内容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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