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问题.高分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02:28
顾客王某去麦当劳购买外卖,其职员刚清理完地板,在有水的地板上摆上了警示牌:小心地滑。王某因着急赶路,不想从旁边绕道,径直从有水的地方走了过去,不想路滑跌倒,摔成骨折,王某要求麦当劳赔偿医药费,麦当劳以已经提出警示,顾客自己违反警示为由,认为不应当有麦当劳负赔偿责任。

顾客李某和朋友在肯德基就餐,点了一杯热咖啡,并随手在柜台上取了一个吸管。在和朋友聊天过程中,李某漫不经心的将吸管插入杯中,吸了一大口,猛然间觉得口中一烫,疼痛难忍,随后赶紧到医院就诊,发现已烫伤。李某气愤之下,要求肯德基赔偿,肯德基取出咖啡纸杯,在杯子外面清晰的有如下的标识:热饮,请勿用吸管吸食。并以此为理由拒绝任何赔偿。

两家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说明具体原因..
详细点哦.论述题来的~
请尽量详细点回答..不要一句带过...
尽量长点..下周考试了.考的是经济法,,最好能附上相关法规.积分再加点也OK!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第一个案例来看,麦当劳在清洗地板后已摆上明显的警示牌提示顾客注意,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顾客从明知有水路滑的地面经过摔倒受伤,其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所受损害。
从第二个案例来看,肯德基虽在咖啡纸杯上印有“热饮,请勿用吸管吸食”的标识,但从其内容来看,并非是警示危险,故不能得出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而肯德基其向顾客提供温度过高的饮品也应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且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属违约。顾客李某既可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赔偿,也可以违约为由要求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

不承担责任 因为他们已经注意到提醒义务

麦当劳和肯德基不承担责任
首先,两家快餐店都尽到了提醒义务
其次,顾客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意识

这些没什么用,可以要求赔偿

得不到赔偿,已尽到告知义务,况且受害者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潜在的危险也应该有个基本的认知程度。

你别说你是学生,也许有高人来帮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