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法医鉴定准确合法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37:23
2004年因许事被他人用菜刀砍伤,初诊时医生病历记录中涂改隐瞒漏记等问题太多,一页中涂改隐瞒漏记胡编多达六处,根据山西省医疗缺陷判定标准第281页之规定,以达到病历书写判定标准(一)3条:重度缺陷,该医院及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多次投诉于山西省卫生厅,市信访局及市卫生局确认责令:因病历问题该医院对医生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了多项处罚决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全院通报,大会批评,医生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该院作出了经济补偿,市卫生局对该医生作出吊消医师资格证书的决定,这意味着什么?
一, 第一次 法医鉴定区公安局,李xx草碎了结,极不负责的非法鉴定程序,在没有验证伤情的情况下顺水推舟,依据门诊隐瞒伪病历三天内就作出鉴定结论“轻微伤”而我的伤口3.5CM,6.5CM,9CM,三处累计19.0CM,(医生在病历中隐瞒的伤口尺寸在9月29号才补足,而鉴定结论是8月20号出,这意味着什么,结论在补充病历前39天前就以得出,能说验伤后下的鉴定结论么?)
二, 第二次鉴定,市公安局法医乔xx, 在20个月后,(2005年9月15日)由市人民医院作出了〈医鉴号 05年38号〉伤情鉴定结论是:刘xx上臂多处皮肤裂伤分别有,3.5C 6CM,7.2CM, ,条状瘢痕外,另有痕迹,三条伤口累计16.7CM的瘢痕,牙龈萎缩由二级松动愈合为一级松动。法医检查结果是〈法鉴号2005年9月5日〉左上臂多处皮肤裂伤分别有3.5CM 6CM,7.2CM, ,条状瘢痕,三条伤口累计还有16.7CM的条状瘢痕。深达皮下的伤口尺寸得到了认定, 但结论是刘xx上臂{损伤除去划伤长度后其裂伤累计长度不达15CM,} 和第一次结论相同 “轻微伤” 伤口累计应给是相加吧?怎能相减呢,在说瘢痕与痕迹的体表相同么?刘xx上臂损伤是多少?划伤的依据在那里?不达15CM是什么概念,15CM以内任何一个数字都不达15CM,那刘的损伤裂伤累计尺寸究竟是多少?一个刀砍行为能产生出两种结果么?三条伤口累计还有16.7CM的条状瘢痕。深达皮下的伤口尺寸得到了认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达10cm,或者创口累计长达15cm ;创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功能的。以此为据。刘的伤鉴结论应是“轻伤”而不是“轻微伤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达10cm,或者创口累计长达15cm ;创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功能的.
这里所说的创口,是指皮肤全层的伤口,轻微的皮肤划伤不计算在内。一般是以是否需要缝合作为标准。即缝合了的,计算在创口长度之内。没有缝合的不计算在创口长度,为划伤。所以结论创口除去划伤长度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