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其间立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4:55:59
我家在1986年经当时乡政府双方和生产队同意下,共同签订了扶养五保户的协议,负责其老人生老病死,我方一直履行了这方面的义务。老人于今年3月份去世,那老人的女儿现以遗产纠纷对我方起诉。
2006年3月开始以财产纠纷对我方起诉,传票时间为2006年6月9日,立遗嘱时间2006年6月28日,信宜一审时间为2006年7月20,茂名终审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当时我方在信宜人民法院胜了,在茂名终审也赢了,但现在又以遗产纠纷对我方提出上诉,并出具了遗嘱。(特别注明,遗嘱是打印的,上面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那老人签名,只有一个手指印。只有一本公证书,公证人为当时代表对方起诉我方的人,公证时间和遗嘱时间同一日)当时在审判其间没有出示遗嘱,在公证时房产证系我方。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的遗嘱是否有效,我方在这次的诉讼胜算有几大?
当年在诉讼那老人会签名,但在遗嘱就没有签名,遗嘱有可能是造出来的

一、“我家在1986年经当时乡政府双方和生产队同意下,共同签订了扶养五保户的协议,负责其老人生老病死,我方一直履行了这方面的义务。”

——双方在政府的主持下签订了《扶养五保户的协议》,你方也已按约履行,因此,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要推翻这一协议的效力,理由只有两点:1、她女儿有证据证明你方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对老人有虐待等行为;2、她女儿有证据证明这份协议是假的(即伪造的)。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即使遗嘱是真的,也没有关系;

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可以对这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你在法院开庭期间作出这样的答辩;

五、“茂名终审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如果公证时间在这个时间前,那么你可以作出这样的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我可以不予质证。

六、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包括缺乏见证人,本人亲笔签名(不人在不清醒的时候什么手印都可能存在,这种手印可以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供你参考,请充满信心!祝你成功!

有不理解的可以再探讨

你只要在法院上证明其遗嘱无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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