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0:00:53
我是当事人,我叙述一下我的遭遇。

我的一个员工A,从事钳工,工作了1个月零13天。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失误加工报废了零件50件,每件的价值是50元,并且由于零件报废重新下料加工延误了工期,客户扣除了我2000元的违约金,也就是说由于他的失误造成了我4500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和我公司的信誉和形象。A在把零件加工报废后于上午10点立刻换工作服辞职离厂,根据我们公司的规定,如果员工要辞职需要提前1周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口头辞职,否则根据公司规定要扣除1周的工资。
我们公司还规定如果因为个人失误加工报废零件,要从员工工资里扣40%的零件价值。这样一来,此人A每日工资为40元,扣除的工资就是7*40+4500*0.4=2080元。他得到的当月结算工资为1090元,我扣除了280+200,480元。他拒绝领取工资然后离开了。

今天我接到了劳动部门的仲裁通知,得知A去起诉了我,他的起诉理由是我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我补发超过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和他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我今天才了解到《劳动法》规定扣除员工工资不得超过工资总数的20%,而且扣除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这里我想了解的是,《劳动法》保护了打工者的利益,那我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要靠什么法来保护?我承认我不太懂法或者说根本不懂。我需要如何做呢?
他给我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我扣除他报废零件的工资只有200元 我该扣1800的,我是考虑到出来打工谁都不容易,我才少扣了,他当即辞职时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一共扣了480元。因为我是老板,算是我自己的怜悯吧。但是就算是这样,他竟然把我告了,我还成了被告,我需要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我需要找什么相关部门呢?

跪求律师专家解答,追加回倾其所有。

广东胡律师:

1、确实目前《劳动法》是保护打工者,这也是某种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欺压;

2、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你只有去举证此员工对你造成的损失,然后去法院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了;

3、08年6月就废除了用人单位扣劳动者工资这一项了,所以你扣了对方去劳动局告你也只能怪你自己没有好好找个法律顾问来把公司相关法律给纠正好。

几千块钱算了,以后找员工尽量按《劳动法》走。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双倍工资的时间是用工一个月以后,也就是说你要不法他13天工资的二倍,这部分赔偿是因为你没有签劳动合同所致
第二、公司员工因为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

你据实将情况向劳动部门举证说明,并直接称这不是劳动案件,而是质量事故……劳动部门会据实驳回其的投诉并进入劳劳仲裁或法院审理程序的。当然,做为管理,你的现场管理显然是差欠的……不然不会造成哪么多差错而不能及时发现,这一点,你也要向对方做出检讨。然后,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请其回厂工作并补办一切劳动合同手续及接受20%以下(当然是向征性的为好)的赔损……这样,你既挽救了该员工,也使你有了好口碑,今后在管理中汲取教训将质量秩序、流程理顺,你不是就又发大财了吗!?干吗要把人搞的哪样对立啊?!不好,希望你在此刻应该“人性化”一点,想开一些,这才是一个企业家的气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