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海关采取关税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57:36
海关题

关税税收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海关需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权限

  这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海关法》对此规定: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税款扣缴、抵缴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赔偿责任

  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进行,涉及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保护。如果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不当时情况,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