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由谁采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02:59
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A )。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 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请大家解释下原因,谢谢!

《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因此,本案中,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