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应怎样子主张主张公司股东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44:11
前提是公司(法人)对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公司不存在了,申请执行人是通过讼诉程序主张还是直接写申请书到法院执行局去主张?

申请执行人的目的是:要回自己的债务万余元.

首先确定该公司是否已经成立了清算组,如果已经成立,则向该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还没有成立,则可以申请法院成立,然后再向清算组申报,总之要跟定清算组。具体的依据和规定参考如下: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别清算了,清算完了也什么都没有了,教你一个其他解决的方法,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没钱,但是开公司的人有钱,而且一般的公司都有抽逃资金的情况。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