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请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20:28:05
我们公司分两上大部门,有一个部门的二十几个人全部按规定签了合同,缴了保险。而另外一个部门的二十几个人就全部没有签合同和买保险(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待遇都比外面的要好,所以大家对这方面还没有异议)!不签合同的人员里也包括人事主管!像这种情况,如果公司想要炒掉人事主管的话,就很害怕出问题!其一是因为她了解公司情况,也掌握有很多资料;其二她的人品非常一般!像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办法可以补救?
第一,她是去年七月份进的公司,到现在就快满一年了。我知道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就变成是无固定期限了。那如果满一年后要辞退她,是不是得赔偿她从去年8月到离职那个月的每月两倍工资?如果是她自动离职,提出要赔偿,是不是也得赔每个月两倍工资?
第二,如果我们现在要求补签劳动合同的话,可不可以补签从入职到现在的劳动合同呢?社保也补缴。这样补签如果双方同意的话,是不是以后辞退她,她就不能要求赔偿每月双倍工资?
因为老板长期在国外,不了解中国的劳动法。而我也不懂这些方面。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帮我想想办法!怎么解决才能无后患之忧!谢谢了!

你们可以打印两份通知,内容就是通知未签劳动合同速度补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个通知日期自己可以决定。然后张贴示众。限期签定劳动合同,拒绝签定的,立即结算工资让他走佬。也就是说把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推向劳动者。让他们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可以买通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来作干证,证明公司早在适当的时候通知过劳动者要求速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这样几个证据在手,可以轻松过关。另外人事主管可以以渎职行为论处。〔这么多人没有签合同就是人事主管不力,造成公司人力资源匮乏等等……没有好的福利,就没有优秀员工。这都是人事主管不可推缷你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