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0:05:05
比如2005年已经有公司在使用"神州网"做为网站名称但未注册商标,我2008年10月注册商标名称<<"神州网">>已经取得使用权,现在那家公司继续使用"神州网"做为网站名称,他这是侵权行为吗 ?如果起诉他,会判谁侵犯谁的权利?

一、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
  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