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权行为的特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34:00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 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 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 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

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 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 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
合同
义务的 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 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 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 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 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 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 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 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 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 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 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 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 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 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 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 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 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