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6:58:08
职工张某原在一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3边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张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来十天,张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合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张某回厂上班。同时,与张某所在的合作企业联系,希望让张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张某回厂,但合资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请问合资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谢谢大家的热心回答,我在这里再补充一下,原企业希望张某回厂工作,而张某以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按什么规定来让张某回厂上班,如何处理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合资企业要不要承担造成原企业损失的责任?

1、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规定,职工只能跟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时,不能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属于无效的。
2、如果原单位内部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的话,可以以此来处罚员工。另外,原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职工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另外,原单位可以以这个招聘该职工的单位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单位承担责任,赔偿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这份合同里面如与用人单位有劳务纠纷员工自己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原单位有权要求新单位承担责任。
如果有不明之处,请继续补充提问。

楼上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他也行,那条规定员工只可以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没有这种情形啊?

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可以”,那么也就说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

从你反应的问题来看,公司管理不够规范,可以从劳动(劳务)合同和规章制度上加以约束。个人认为,如果单位能证明其离职确实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建议公司制订并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重要岗位员工加以约束。

应该承担责任的。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