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困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55:04
我和他结婚是08.1.30,今年03起诉他了,现在他提起了管辖异议出来,要求将此案转到被告居住地去审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蕾

上诉人与补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因不服(2009)阳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上诉

理由: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理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北阳县浮屠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为打工地。而事实上上诉人虽然是湖北户籍,但从2002.3不离开户籍地,到深圳工作和居住,至今已经将近8年,且还在深圳宝安区观兰镇马坜大屋围东区11号201室居住满一年,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害辖,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该案应交由深圳宝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级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

请问下,这个成立吗?我们结婚所在地,和户口都是在本地,深圳,只是在外打工地,这样深圳就会受理这样的案子吗?

适用经常居住地管辖一般非常严格,特别是外出务工的情况下,放心吧,上诉不会改变一审裁定的结果,反而会成为你们长期分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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