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35:51
甲乙二人爱好文学,尤其嗜好杂文,故此两人决定把2003年已经出版的流行杂文汇编起来,并起名《辛辣集》。收集过程中,《辛辣集》中的各篇杂文作者并不知道甲乙的汇编行为,后该书出版发行,销量很好。汇编《辛辣集》同时,二人同时汇编整理了鲁迅的杂文,起名《鲁迅杂文集》并出版发行。
(1)《辛辣集》是否侵权?若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2)《鲁迅杂文集》是否侵权?为什么?

(1)《辛辣集》构成侵权,侵犯集中杂文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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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也就是说,汇编权由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享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汇编并出版。

(2)《鲁迅杂文集》不构成侵权
因为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