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6国家怎样安置转业士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31:07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以下简称《兵役法》 ) 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 一 )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 二 ) 服现役满 30 年或者年满 55 岁的:

  ( 三 )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 四 )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 五 )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 一 )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 二 )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 一 ) 服现役满 10 年的;

  ( 二 )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三 )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 四 ) 服现役未满 10 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 四 ) 项情况的;

  ( 五 )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 一 ) 年满 55 岁的;

  ( 二 ) 服现役满 30 年的;

  ( 三 )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 四 )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