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看到的律师,法律等工作朋友指点我的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6:11:00
2007年7月份(这次是杨志雄在为主处理此事)
杨志雄去了问当时管这个事的警官有没有病历,治安管理有没有期限,片区警官说,你们的事是刑法了,没有期限,不过你们是自己协商,当时到王所长那协商结果是:对方提出5100元,
这次才看到是些发票,一份同济的门诊病历,(发票日期2006.12.1号)病历上明确注明中指受伤、流血等等。(后来的法医鉴定是根据此病历做的)杨志雄问付红英妈这个病历时间和流血怎么回事?回答是没有医好,你按照发票给钱。
疑问,以12月1号病历做的鉴定有法律作用吗?故意伤害罪就以它来定吗?不用管前因后果吗?
2009年1月12日晚
这次经历更加理解个别执法人员的本事。开始时原来管这事警官叫我过去派出所,我没下班,杨志雄先到派出所,刘警官叫把这事有关人送过来。杨志雄把当时可以找到的杨志军和两证人送到所里。并给介绍。刘警官把我姐在不问什么的情况下,被反拷凳子上。杨志雄问为什么,他的原话‘你们来这么多人干嘛,就拷你,还有个女的可能是刘英,’杨志雄说另外两人是当时重要的见证人,他说不要证人来。(有监控可看)后来是放二万元这,刘英第二天早上过来。
第二天都到了再次协商。协商结果是中午要二万五千元,后来又不行,第三天又都过去要三万。杨志雄提出要病历等相关文件,到第四天在等了11点多他们没来,在黄警官提示给打个电话情况下,杨志雄打了电话问他来不来,病历东西带全了吗?两句话,付红英在电话里骂了起来,说夹@滚@他妈来了只是骂,黄警官说他保证杨志雄没骂人,说电话他叫杨志雄打的,付红英妈也不理。
疑问,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同意了,他们一次一次多要,我们怎么告她,
2009年6月22号上午,
所里电话通知过去签字。杨志雄去了,他们叫在那空白上面先签,他们在写,那是空白的,问后说这是个告知书,你不签他可以填你拒绝签字,杨志雄说到法院去的事,在不能这样签,明天带律师来看了再签,处理此事的警官说你明天不用来了,等再通知。
我昨天晚上一夜没睡着,网上懂法律的多,此事拖了几年的时间,我想在网上咨询各位懂法律的朋友,给我指出我的问题在哪里。
疑问,每次淡到后面就不知道就没了动静。到现在也没调査当时围观的人,
这就是我在派出所的经历。(时间与心情

什么事情 不就个轻伤么?也没刑拘你,而且原来也给钱了 解决完了!

现在一概不答应 一概 不签 警察叫 去1次 2次 就不要去了!

连起来弄你呢!

不行 你110督察投诉他!他没手续还能怎么你?协助调查 就让他请!拘留让他出手续 。。。非法拘禁 还拷上了 这个就应该110 督察了

先回答你的问题:疑问,以12月1号病历做的鉴定有法律作用吗?故意伤害罪就以它来定吗?不用管前因后果吗?
答:1、鉴定不光是依据病例做出的,主要是看鉴定时的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医院病历只能是参考。
2、鉴定结论是个后果。表明有个人身上有伤、伤到什么程度。如果轻伤以上,那么致伤的人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致伤者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的规定,那么也不能认定致伤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是要考虑致伤当时的前因后果,注意是致伤当时。就是谁把谁致伤,怎么致伤的,用什么致伤的。其他的前因后果只是衡量被害过错多少的东西,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这里要注意:如果仅仅是轻伤的,我国现行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就是赔钱。
如果你不怕麻烦想出气,那就去上纲上线的闹。具体部门:人大。
如果你嫌麻烦,不想闹,又不想吃亏,那么去找检察院。具体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不过,最好先咨询律师。
另:你们是什么地方?虽然你的提问里头没有说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片段看的话,的确你们当地公安的素质很差。你自己也近乎不懂法律。既然这么恶劣那就看你怎么想了,如果想闹,再见面带律师带摄像机都有必要。
题外话:有些时候找一些人面广的帮忙是有用的,但是你说事情都拖了几年?不知道你找的这个杨志雄倒地知道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是公安掌握了多少证据,如果他连这都不知道,或者说压根就不懂的话,我建议你换人吧。要不就找个大律师,要不就找个公检法内部曾经从事过刑事工作的人帮你。

应该继续控告